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次数:13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且拥有大量贵重的仪器和设备,实验室安全至关重要。为保证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实验中心安全管理条例。

1、实验中心主任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具体落实安全措施。

2、实验室和重要仪器设备责任人是实验室和重要仪器设备安全卫生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对实验室和仪器安全第一时间管控,并对进入实验室试验和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试验项目环节应立即中止。

3、本科实验课任课教师对本实验的安全和卫生负责,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实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负责。实验课时,实验老师、实验协作人员、实验室责任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严格管理学生实验行为,保证设备和人员安全。

4、科研试验(研究生试验)的安全和卫生由课题负责老师(导师)直接负责,对研究生和外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涉及到存在安全风险的试验环节,课题负责老师(导师)必须亲自在试验现场。

5、实验室责任人是实验室门锁的管理者,未经实验室责任人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持有实验室钥匙;任何人不得转借、拷贝,对转借或拷贝实验室门锁的人要严肃处理。

6、实验室、设备仪器的使用者需服从安全指导。对所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不得违规操作设备仪器,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或人身安全由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7、实验室各类主要仪器设备和装置,都有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守则和规定,在进行试验之前,仪器设备责任人需要向参与试验的各类相关人员,特别是研究生和临时工,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研究生应熟悉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守则,不得违规操作。对于无视规定、自行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失或者损坏的,需要照价赔偿。

8、若晚上或周末等假日需借用实验室,应填写夜间/假日期间进入实验室申请和登记表,借用期间实验室所有安全责任由科研课题负责教师(导师)全部承担。

9、实验结束后,实验室使用者要认真检查,做到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检查仪器设备。易燃物品不能乱放,乙醇、丙酮等有机溶剂使用完毕后,要盖好瓶盖,放在安全场地。设备仪器处于安全状态,经实验室责任人检查后才可离开。

10、任何人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果因实验需要使用加热设备(烘箱或高温炉)要注意防火。有毒有害垃圾要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11、任何人发现安全事故需及时汇报和处理,对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应准备齐全,不得借用或挪用。

12、 试验时应安全用电,不得乱拉电线和乱接插头,爱护试验室的电器和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试验室需用危险品时,应按照学校领用危险品制度。注意防火,消除火种,实验室内不得乱丢烟头,仪器室和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

13、如在实验室进行焊接等施工,需提前告知实验中心,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到位则不允许实验。实验室责任人对焊接等过程进行严密监控。

14、因项目需要雇佣的外来临时工,雇主全面负责其安全,实验室责任人协助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凡是到实验大厅或实验室进行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研究生、外聘临时工等,必须到实验中心登记备案,如果涉及到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提供相关安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实验中心方可准入进行实验,否则一律不予以安排。

15、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和卫生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