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次数:91
1、凡利用本实验室从事加工、制作、安装和试验等工作,相关人员须在每日工作时间截止前进行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洁,并于试验完成后,负责将所使用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理整顿,否则扣除试验押金。
2、结构试验大厅原则上不允许试件的浇捣。因特殊原因确需在结构大厅浇捣时,课题组制定严格的卫生管理实施方案并缴纳2000元押金,并在指定位置实施,若实施过程中环境卫生管理未达到要求,从严扣除卫生管理押金。因混凝土浇筑灰尘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浇注混凝土应缴纳200元以上卫生清理费。
3、试件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大型试件或因科研需要按一个月时间计算),由试件所有者清理废构件(或委托实验中心清理),未及时清理的,酌情扣除试验押金由试验中心清理。试验结束且试件清理完毕后,课题组通知实验中心,实验中心退还剩余押金。
4、结构大厅和实验室存放期超过半年的构件,如确因展示或后续科研试验需要的,提交构件保留申请报告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否则,实验中心有权停止构件所有人后续科研试验申请。
5、自行清理试验构件出实验室时,需报实验室责任人核查清理构件。
6、实验中心成立安全及环保检查小组,每学期初实验中心对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安全检查,并随机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
7、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和卫生管理条例》执行。